【體育處】轉知運動部受理116年度「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作業
一、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6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依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下稱受贈對象)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職業運動業:依公司法或人民團體法成立,於商業登記或組織章程中,載有從事職業運動或運動表演等事宜,並實際舉辦職業聯賽之職業運動聯盟;經營參與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
(二)業餘運動業:經運動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經營參與經運動部核准辦理之企業聯賽隊伍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三)重點運動賽事:在國內舉辦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國際職業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
三、116年度受理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下稱受贈對象)時程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第1次(為期1個月)受理受贈對象向運動部申請專戶受贈資格:自115年10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
(二)第2次(為期1個月)受理受贈對象向運動部申請專戶受贈資格: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
(三)第3次(為期半個月)受理受贈對象向運動部申請專戶受贈資格:1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四、未盡事宜詳參運動部115年9月29日運產(三)字第11504014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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