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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處】運動部「選手輔導照顧計畫」申請

(一)請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及補助基準(作業要點第2點及附件二):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以奧運種類及項目訓練之選手為限。
2、須為參加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期間舉辦完畢並取得規定成績者。
3、團體項目皆以大會登錄選手參賽名單為準。
(二)補助項目:
1、學雜費:114學年度第2學期及115學年度第1學期。
2、生活照顧費:自115年1月起至同年12月底止(計12個月)。
(三)提案運動代表隊師長請備齊以下資料:
1、選手輔導照顧計畫申請表。
2、學生存摺封面影本。
3、獎狀或成績證明文件影本(團體球類運動需另附該賽會競賽秩序冊,以供查核選手名單及資格)。
(四)本案請於115年7月10日前,提交(紙本)相關資料至體育處蒐整;另申請表電子檔請寄至hsien0520@utaipei.edu.tw體育處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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