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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外-運動場館使用申請表(校內單位使用)

一、 欲申請場地單位,請於使用日前7個工作天遞交提出申請。

二、 二、 學生社團及各系所申請場地,一週至多兩次;並檢附名單及相關賽事資料、計畫,申請借用時間至多一個月為限(含賽前集訓),不提供借用整學期。 (如遇外租活動需求,請配合活動暫停該次借用)

三、 除配合教務處開設體育課程外;專長代表隊課後定期加強訓練、進修推廣處課程,每次借用至多一學期為限(請以簽文申請場地)。

四、 場地申請須以團體為單位: *班級申請,由導師為申請人,並請系主任簽章。 *代表隊申請,由專長教練為申請人,並請系主任簽章。 *教職員工申請,請主管簽章。 *學生社團申請,由課外活動組或分區學務組於本表單敬會處核章。

五、 申請游泳池者,務必備有合格救生證照者協助救生相關事宜並提供該名救生員救生證影印本,且請教練或老師必須全程現場督導,以確保使用安全。 各池所需救生員人數如下:

*SPA休閒池→2名救生員。

*25公尺短水道游泳池→2名救生員。

*50公尺國際標準池→4名救生員。

六、 請教練或老師必須全程現場督導,並負責所有使用人員安全及維護場地清潔。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及其相關衍生費用,申請人(單位)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七、 冷氣空調與燈光照明設備於離場前,請通知警衛協助關閉相關設備。

八、 體育處核可後,承辦人影送各相關單位留存(敬會單位及場館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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